一、超出工程合同期限如何罰款
承包人未按建設合同約定的期限完成施工的,構成合同違約,合同有約定時,按約定賠償。沒有約定的,實際實際造成損失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工期順延如何認定
在建築工程施工的過程中,發包人存在以下行爲的導致工程停工的,要承擔相應的停工損失: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事實上,當發包人因上述原因或其他原因導致工程停工的,承包人除了可以要求賠償,最重要的是可以要求工期延順,從而不會超期施工。
這時,因發包人拖欠工程預付款、進度款、遲延提供施工圖紙、場地及原材料、變更設計等行爲導致工程延誤,承包人要做以下的事情,以便對工期延順進行認定:
(1)合同明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簽證確認,那麼在出現工期停工、延誤事宜時,承包人應第一時間通知發包人並要其簽字確認;
(2)或者經審查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簽證確認,應舉證證明在合同約定的辦理期限內向發包人主張過工期順延,如有證據證明向發包人出函,要求確認工期延順的;
(3)發包人的前述行爲確實嚴重影響施工進度的,對承包人順延相應工期的主張,可予支援。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簽訂工程建設合同後,承包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工程施工的,構成合同違約,承包人要承擔違約責任。
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賠償,沒有約定的,按實際造成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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