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護理期限如何認定

工傷護理期限如何認定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爲。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爲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爲。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護理期限

護理期限,是指人體損傷後,在醫療或者功能康復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的時間。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第3款規定,按照以下情況確定護理期限:

1.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如何確定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時間則需根據傷情及醫療機構意見而定。如果受害人出院時就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則護理期限爲住院的時間;如果出院後尚未恢復生活自理能力仍需護理的,則根據出院醫囑中建議護理的時間確定。

2.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3.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至10年。

若護理職員遇到了交通事故,且自己不是造成該事故的責任主體,此時就可以請求獲得護理費的賠償。若是護理人員在交通肇事後的傷情比較嚴重,此時可能會得到十年以上的護理費的賠償。故此任何希望自己獲得護理費的職員,除了需要提交證明自己確實屬於護理人員之外,還需要提交證明自己傷情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