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總承包合同可以轉讓嗎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合同不得轉讓,但總承包人可以按合同約定,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
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工程非法轉包的情形
1、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2、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4、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採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5、勞務分包單位承包的範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6、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透過採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爲。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建築法》的規定,建築工程實施總承包的,總承包合同不得轉讓。
但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承包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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