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合同的簽訂

工程項目合同的簽訂

現如今,建築業一片欣欣向榮,包括現在與前景都是美好的,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建築。我們知道,建築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來說,一切按照施工合同進行就可以,但是,有時還是會出現糾紛。而其實,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實就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總體來說,就四種形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但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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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合同簽訂

你好,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工程項目合同,按照不同的標準有多種不同的表示方法。

(1)按合同簽約的對象內容劃分

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是指業主(發包人)與勘察人、設計人爲完成一定的勘察、設計任務,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常也稱爲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單位(發包方)和施工單位(承包方),爲了完成商定的或透過招標投標確定的建築工程安裝任務,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協議。

3)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簡稱監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設單位聘請監理單位代其對工程項目進行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設單位稱委託人(甲方)、監理單位稱受委託人(乙方)。

4)工程項目物資購銷合同。由建設單位或承建單位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分別與有關物資、供銷單位,爲執行建築工程物資(包括設備、建材等)供應協作任務,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協議。

5)建設項目借款合同。由建設單位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國家批准的投資計劃、信貸計劃,爲保證項目貸款資金供應和項目投產後能及時收回貸款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協議。除以上合同外,還有運輸合同,勞務合同,供電等等。

(2)按合同簽約各方的承包關係劃分用電合同

1)總包合同。建設單位(發包方)將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或其中某個階段的全部工作,發包給一個承包單位總包,發包方與總包方簽訂的合同稱爲總包合同。總包合同簽訂後,總承包單位可以將若干專業性工作交給不同的專業承包單位去完成,並統一協調和監督它們的工作。在一般情況下,建設單位僅同總承包單位發生法律關係,而不同各專業承包單位發生法律關係。

2)分包合同。即總承包方與發包方簽訂了總包合同之後,將若干專業性工作分包給不同的專業承包單位去完成,總包方分別與幾個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對於大型工程項目,有時也可由發包方直接與每個承包方簽訂合同,而不採取總包形式。這時每個承包方都是處於同樣地位,各自獨立完成本單位所承包的任務,並直接向發包方負責。

工程項目合同簽訂可以參考上述的回答。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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