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工程款能否申請支付令
欠工程款後,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可申請支付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申請支付令條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第二百一十五條受理支付令申請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二、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有哪些
條件一種是建設工程能順利完工正常情況下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其起算時間爲“建設工程竣工之日”,限於竣工後6個月內;
另一種是工程無法完工情況下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其起算時間爲“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限於約定竣工之日後的6個月內。
問題的關鍵之一是在工程竣驗收時承包人必須與發包人完成工程價款及其拖欠款的結算,不完成結算也就意味着未來6個月內無法行使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關鍵之二是承包人必須要求以該建設工程中尚未出售、並且沒有債務負擔的建築物部分爲拖欠的工程價款設定一個抵押物,以便於工程價款優先權行使有物的保障。
關鍵之三是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工程拖欠款額確定登記與抵押權登記,以阻斷可能發生的由該建設工程轉化爲房地產後的惡意轉讓。
否則,6個月期限內發包人不履行支付工程拖欠款義務時,建築企業向什麼客體對象行使優先受償權呢這一做法對改變目前工程款尚未結算就交付使用、工程交付使用卻未確定工程拖欠款支付時限等不規範的工程竣工交付方式是有積極意義的。
行使權利的標的問題首先應是一項工程,而不應是工程的一部分;
工程一旦交付後,再行使拍賣權,其標的物必然將發生變化,不再是工程而是部分房地產了。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欠工程款後,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可申請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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