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辦學校服務收入是否可以質押
1、民辦學校服務收入不可以質押。
2、一般意義上的學校是屬於事業單位性質的,不具有經營性,學校的任何財產都不屬於擔保的範圍。
3、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二、質押與抵押的區別有哪些
1.質押屬於擔保物權中的一種。
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佔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
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爲不動產的轉移不是佔有,而是登記。
2.抵押與質押是經濟活動中兩種常見的擔保方式。
但實踐中常常有人將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質押,卻在合同中寫成抵押。
要知道,抵押與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其法律後果是不同。
那麼,二者有什麼區別呢
(1)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爲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爲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爲抵押權人。
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
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
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爲抵押物。
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範圍等內容。
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爲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爲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2)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爲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爲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爲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爲質權人。
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以上就是小編對“民辦學校服務收入是否可以質押”所進行的解答,我們可以瞭解到民辦學校服務收入是否不可以質押,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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