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能否個人籤
1、公司與個人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是無效的。承包人從事建築工程必須具有主體資格,即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以及具有從事建築行業的資質方可作爲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當事人,個人明顯不得成爲承包方。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3、第一是承包人未取得資質及超越資質,承包人既要有營業執照,有營業範圍,另外還必須有有資質等級,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第二是“借用資質”,其表現形式,從實務來看大部分是掛靠、聯營、內部承包等;
第三是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招標無效的。
4、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二、工程承包協議個人簽訂無效的後果有哪些
法律規定合同無效之後,基本上是兩個法律後果,一個是返還,能夠返還的返還,不能夠返還的折價補償;
再一個是,在履行無效合同過程中造成的損失,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來分擔這個損失。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合同無效後不能返還的,只能折價補償。
折價補償的標準和分擔的核心就按照已經發生的實際費用來進行覈算。
至於折價的標準,按什麼進行折價,依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應當參照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款,最符合行情和實際情況,相當於雙方當事人對無效合同的折價標準已經達成默契了,就應當按照這個方式進行結算。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
(2)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3)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我們可以瞭解到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個人是不可以簽訂的,這個在國家法律上是有規定的,必須按照規定來執行,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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