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勘察人應按國家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和發包人的任務委託書及技術要求進行工程勘察,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交質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資料,並對其負責。
(2)由於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資料質量不合格,勘察人應負責無償給予補充完善使其達到質量合格。若勘察人無力補充完善,需另行委託其他單位時,勘察人應承擔全部勘察費用。因勘察質量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工程事故時,勘察人除應負法律責任和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勘察費外,並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由發包人、勘察人在合同內約定實際損失的某一百分比。
(3)勘察過程中,根據工程的岩土工程條件(或工作現場地形地貌、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及技術規範要求,向發包人提出增減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見,並辦理正式變更手續。
由於建設工程通常都是屬於比較大型的工程,而且涉及到周邊所有環境的安全,因此在開設一個建設工程合同時都需要進行勘察,對周圍的所有地理環境還有安全隱患進行調查之後,還要考察具體的地質材料,以及土木相關的程序和流程,在此之後還要畫出相應的建設流程圖,最終在由雙方進行定奪來確定工程的勘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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