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施工損壞公司設備怎麼賠償
因施工損壞公司設備的,由施工單位承擔賠償的責任,依據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施工緻害責任和窨井等地下設施致害責任】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施工侵權的類型
1.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經營者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損害的事實,或者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對佔有或使用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佔有人或者使用人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損害的事實,或者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減責事由及其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4.因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致害的侵權訴訟,由上述危險區域管理人就已經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5.因建設工程或工程設施倒塌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就其他責任人的原因致害承擔舉證責任;
6.因建設工程或工程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就自己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7.因堆放物倒塌致害的侵權訴訟,由堆放人就自己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8.因挖掘地面、修繕安裝地下設施致害的侵權訴訟,由施工人就自己設定了明顯標誌和採取了安全措施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的過程中,造成公司損失的,由施工單位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
賠償的金額依據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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