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方強行不給工程介紹費怎麼辦?

一、建築方強行不給工程介紹費怎麼辦

建築方強行不給工程介紹費怎麼辦?

可以依據雙方的約定,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支付相關款項。如果要想提前預防對方不給工程介紹費的行爲,可以參考以下建議:

1、你可以與賣方籤一個代理協議,這筆錢的支出必須有相應的服務。你作爲代理人或中間人,提供了資訊諮詢、市場拓展、談判和投標等等,法律上這筆錢纔有合理的輸入途徑。

2、可以在代理協議中約定,合同簽訂或買方支付了預付款起若干天內支付你代理費或中介費。

3、關於支撐支付的票據如果賣方接受收據最好,如果要求發票,那麼除報銷你的各種支出外,你可能需要想辦法提供合法的發票(註冊公司或按勞務繳稅)。

二、工程介紹費有哪些注意事項

1、居間人不得是工程發包人及其工作人員,否則涉嫌違反《建築法》第十七條關於收受賄賂、回扣及其他不正當手段發承包工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2、在需經招投標程序確定中標單位尤其是法定必須招標的項目中,雙方居間合同應謹慎約定“保證委託人中標/承接到工程”等條款。尚未進行招投標,就在居間合同中約定保證委託人中標,但事實上居間人無法在不介入招投標工作的情況下保證委託人中標,此類約定存在違反《招標投標法》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風險;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