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驗收劃分爲幾個部分?

一、工程質量驗收劃分爲幾個部分

工程質量驗收劃分爲幾個部分?

建築工程質量驗收應劃分爲單位(子單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檢驗批的質量驗收。

1、單位工程的劃分:

(1)具備獨立施工條件並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建築物及構築物爲一個單位工程。

(2)建築規模較大的單位工程,可將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劃分爲一個子單位工程。

2、分部工程的劃分:

(1)分部工程的劃分應按專業性質、建築部位確定。如建築工程可劃分爲九個分部工程: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築裝飾裝修、建築屋面、建築給排水及採暖、建築電氣、智能建築、通風與空調和電梯等分部工程。

(2)當分部工程規模較大或較複雜時,可按材料種類、施工特點、施工順序、專業系統及類別等劃分爲若干個子分部工程。如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可分爲:無支護土方、有支護土方、地基及基礎處理、樁基、地下防水、混凝土基礎、砌體基礎、勁鋼(管)混凝土和鋼結構等子分部工程。

3、分項工程的劃分。分項工程應按主要工種、材料、施工工藝、設備類別等進行劃分。如無支護土方子分部工程可分爲土方開挖和土方回填等分項工程。

4、檢驗批的劃分。所謂檢驗批是指按同一生產條件或按規定的方式彙總起來的供檢驗用的、由一定數量樣本組成的檢驗體。檢驗批由於其質量基本均勻一致,因此可以作爲檢驗的基礎單位。

二、工程質量驗收的程序是怎樣的

1、檢驗批和分項工程應該由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質量(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2、分部工程應該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3、單位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評定,並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及第九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檔案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