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事處罰措施是什麼?

1.凡發生質量事故,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應立即組織力量進行調查。重大質量事故,項目經理應配合公司質量部認真調查妥善處理,做到事故處理不留隱患。工程的結構質量發生問題,如因設計原因造成,則由設計單位負責解決;工程的裝飾、水電安裝、設備安裝等造成的質量問題,均由項目經理統一組織有關分包單位協調解決;各種採購物資的質量問題應分清責任加以處理。如果該項物資爲項目採購,則由項目總工會同供應商到現場共同研究解決。如果物資爲業主提供,則應由項目經理及時通知業主,妥善加以解決。

工程質量事處罰措施是什麼?

2.對質量事故的整改方案均需得到業主、設計單位和公司總工審查批准。

3.對於造成質量事故的人,項目經理應根據責任的大小,予以行政或經濟上的處罰。

質量優劣獎罰措施:施工隊在分項工程完工後,由工長組織先進行自檢,合格後由工長組織上報項目質檢員。質檢員按要求抽點檢查,若不合格點數超出規定要求,則應向專業工程師上報,視情況根據不合格品處置程序處置。工長應承擔相應責任。不按工序安排施工,未經項目技術人員許可進入下道工序,發現一次罰款2000-3000元。對工長罰款50-200元。分項工程質量檢查結果,在工程例會上予以公佈。各施工隊在每月驗工計價時,必須同工程質量及合同規定的獎罰措施掛鉤,全部罰款應一次性扣清。結構、裝修各階段具體獎罰措施詳見《質量管理辦法》。透過對事故的明確認定來判斷其具體的處罰措施體現了我國以人爲本的理念。不亂處罰任何一個人,但是對於那些具有嚴重過錯的人也不予以放縱。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得民心。規定具體的工程質量事處罰措施,有利於減少事故的發生,更好的進行項目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