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返工後任達不到標準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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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返工後任達不到標準怎麼辦?

根據合同規定,對於工程質量檢驗不達標的情況,屬於違約行爲,守約方認爲有必要重新返工以達標準之目的的,需要返工。在此期間,當事人需自己負責,如果在返工期間造成了守約方損失,應由違約方承擔。如若工程質量返工後任達不到標準,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就要承擔違約責任以及合同規定的其他責任,並且賠償對方損失。

依據:

我國合同法第281條的相關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建築法》第74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爲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要求:

1、經返工重做或更換器具、設備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鑑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經有資質的檢測鑑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過原設計單位覈算,認可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經過返工和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雖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檔案進行驗收。

(1)分項、分部工程某項質量指標達不到驗收規範的要求,經過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鑑定達不到設計要求,由其設計單位經過驗算,認爲透過返工、加固處理後可以達到設計要求。這時,找出事故原因,分清質量責任,經過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單位等協商,同意進行加固補強,並明確加固費用的來源,加固後的驗收等事宜。

(2)在處理時,一般由原設計單位出具加固技術方案,施工單位實施加固,雖然改變了個別建築構件的外形尺寸,或留下永久性缺陷,包括改變工程的用途在內,應按協商檔案驗收這是有條件的驗收,由責任方承擔經濟損失或賠償。

這種情況實際達不到驗收規範的合格規定,應算在不合格工程的範圍。但在《條例》中對不合格工程的處理做了技術處理方案、返修的條款,是一個給出路的做法。只要能保證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仍作爲特殊情況進行驗收。不能出了質量事故的工程都推到報廢,這樣對國家、企業、社會等損失很大。

5、透過返修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建築工程質量關係到建築物的使用壽命,其更關係到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對於工程質量安全的要求越來越嚴格,初次檢驗不合格的工程,工程質量返工後任達不到標準則不能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允許使用,承包方還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其目的在於防止貪腐現象,保證人民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