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電氣工程質量驗收統一標準不合格要負什麼責任?

建築電氣工程質量驗收統一標準不合格要負什麼責任?

建築電氣工程質量驗收統一標準不合格要負什麼責任?

爲保障工程質量,《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了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人、監理人和施工人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在施工合同中,建設單位的法定義務包括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與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證過程建設順利進行等等。當發包人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定義務導致工程質量缺陷的,亦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勘察設計有缺陷

建設工程應當遵循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程序。施工是將設計圖紙付諸實施的過程,如果勘察設計不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標準、技術規範和合同約定,存在質量缺陷,再好的施工技術都難以保證工程質量。勘察設計有缺陷的情形包括沒有提供符合法定質量要求的勘察設計資料、施工圖設計檔案未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發包人擅自變更設計圖紙等。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配件、設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建築材料、配件、設備是建築活動的最基本要素,其不合格是工程質量缺陷的重要原因之一。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建築材料、配件、設備的,發包人應當按照設計檔案、技術規範和承包合同按質按量進行採購和提供;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發包專業工程

分包是總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徵得發包人許可將施工任務中的專業工程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發包人完成的行爲。總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實踐中,發包人經常基於自身優勢將利潤豐厚的專業工程直接發包,如果由於分承包人過錯造成質量缺陷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選任指示不當的民事責任。

質量缺陷往往是多因一果,是發包人和承包人混合過錯所造成的。承包人是專業施工主體,對工程質量負有高於社會中謹慎理性人的注意義務。承包人明知設計圖紙有缺陷,未及時提出而繼續施工的;對建築材料配件怠於檢驗或者通知而繼續使用的;對發包人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不予拒絕的,可以確定其存在過錯,同樣應當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是一件異常嚴重的事,一旦發生了意外查出來是質量問題不僅是公司需要向客戶承擔大額賠償,對公司在外的名聲影響也會很大,再來就是可能會導致人員的身亡,那就不僅僅是技術的問題了,人品也會遭到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