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範版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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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範版是如何規定的?

要想是的工程的質量得到保障,那麼,那麼就需要做好防水工作,由於地下防水工作是最難做的,故而相關立法機關制定了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範最新版的規定,各企業單位在施工之前,都需要嚴格那種該規定,制定確切的驗收標準。

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範

1、總則

1.0.1 爲了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統一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房屋建築工程、防護工程、市政隧道、地下鐵道等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

1.0.3 地下防水工程採用的新技術,必須經過科學成果鑑定、評估或新產品、新技術鑑定。新技術運用前,應對新的或首次採用的施工工藝進行評審,並制定相應的技術標準。

1.0.4 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安全與勞動防護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1.0.5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質量驗收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0.1 地下防水工程

對房屋建築、防護工程、市政隧道、地下鐵道等地下工程進行防水設計、防水施工和維護管理等各項技術工作的工程實體。

2.0.2 明挖法

敞口開挖基坑,再在基坑中修建地下工程,最後用土石等回填的施工方法。

2.0.3 暗挖法

不挖開地面,採用從施工通道在地下開挖、支護、襯砌的方法修建隧道等地下工程的施工方法。

2.0.4 膠凝材料

用於配製混凝土的硅酸鹽水泥及粉煤灰、磨細礦渣、硅粉等礦物摻合料的總稱。

2.0.5 水膠比

混凝土配製時的用水量與膠凝材料總量之比。

2.0.6 錨噴支護

錨杆和鋼筋網噴射混凝土聯合使用的一種圍巖支護形式。

2.0.7 地下連續牆

採用機械施工方法面槽、澆灌鋼筋混凝土,形成具有截水、防滲、擋土和承重作用的地下牆體。

2.0.8 盾構隧道

採用盾構掘進機全斷面開挖,鋼筋混凝土管片作爲襯砌支護進行暗挖法施工的隧道。

2.0.9 沉井

由刃腳、井壁及隔牆等部分組成井筒,在筒內挖土使其下沉,達到設計標高後進行混凝土封底。

2.0.10 逆築結構

以地下連續牆兼作牆體及混凝土灌注樁等兼作承重立柱,自上而下進行頂板、中樓板和底板施工的主體結構。

2.0.11 檢驗批

按同一生產條件或規定的方式彙總起來供檢驗用的,由一定數量樣本組成的檢驗體。

2.0.12 見證取樣檢測

在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見證員的監督下,由施工單位取樣員現場取樣,並送至具有相應資質檢測單位進行的檢測。

3、基本規定

3.0.1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級標準應符合規定。

3.0.3 地下防水工程必須由持有資質等級證書的防水專業隊伍進行施工,主要施工人員應持有省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指定單位頒發的執業資格證書或防水專業崗位證書。

3.0.4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前,應透過圖紙會審,掌握結構主體及細部構造的防水要求,施工單位應編制防水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審查批准後執行。

3.0.5 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防水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等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或行業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3.0.6 防水材料必須經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抽樣檢驗,並出具產品性能檢測報告。

3.0.7 防水材料的進場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材料的外觀、品種、規格、包裝、尺寸和數量等進行檢查驗收,並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代表檢查確認,形成相應驗收記錄。

2、對材料的質量證明檔案進行檢查,並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代表檢查確認,納入工程技術檔案。

3、材料進場後應按本規範附錄A 和附錄B 的規定抽樣檢驗,檢驗應執行見證取樣送檢制度,並出具材料進場檢驗報告。

4、材料的物理性能檢驗項目全部指標達到標準規定時,即爲合格;若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標準規定,應在受檢產品中重新取樣進行該項指標複驗,複驗結果符合標準規定,則判定該批材料爲合格。

3.0.8 地下工程使用的防水材料及其配套材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築防水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JC1066的規定,不得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

3.0.9 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應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檢、交接檢和專職人員檢查的制度,並有完整的檢查記錄。工程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並形成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未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代表對上道工序的檢查確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0.10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間,必須保持地下水位穩定在工程底部最低高程0.5m 以下,必要時應採取降水措施。對採用明溝排水的基坑,應保持基坑乾燥。

3.0.11 地下防水工程不得在雨天、雪天和五級風及其以上時施工;防水材料施工環境氣溫條件宜符合規定。

4、地下建築防水工程

4.1 防水混凝土

4.1.1 防水混凝土適用於抗滲等級不低於P6的地下混凝土結構。不適用於環境溫度高於80℃的地下工程。處於侵蝕性介質中,防水混凝土的耐侵蝕性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築防腐蝕設計規範》GB50046和《混凝土結耐久性設計規範》GB50476的的關規定。

4.1.2 水泥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採用普通硅酸鹽水泥或硅酸鹽水泥,採用其他品種水泥時應經試驗確定;

2、在受侵蝕性介質作用時,應按介質的性質選用相應的水泥品種;

3、不得使用過期或受潮結塊的水泥,並不得將不同品種或強度等級的水泥混合使用。

4.1.3 砂、石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砂宜選用中粗砂,含泥量不應大於3.0%,泥塊含量不宜大於1.0%;

2、不宜使用海砂;在沒有使用河砂的的條件時,應對海砂進行處理後才能使用,且控制氯離子含量不得大於0.06%;

3、碎石或卵石的粒徑宜爲5~40mm,含泥量不應大於1.0%,泥塊含量不應大於0.5%;

4、對長期處於潮溼環境的重要結構混凝土用砂、石,應進行鹼活性檢驗。

4.1.4 礦物摻合料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粉煤灰的級別不應低於二級,燒失量不應大於5%;

2、硅粉的比表面積不應小於15000m2/kg,SiO2含量不應小於85%;

3、粒化高爐礦渣粉的品質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用於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爐礦渣粉》GB/T18046的有關規定。

4.1.5 混凝土拌合用水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混凝土用水標準》JGJ63的有關規定。

4.1.6 外加劑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外加劑的品種和用量應經試驗確定,所用外加劑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範》GB50119的質量規定;

2、摻加引氣劑或引氣型減水劑的混凝土,其含氣量宜控制在3%~5%;

3、考慮外加劑對硬化混凝土收縮性能的影響;

4、嚴禁使用對人體產生危害、對環境產生污染的外加劑。

4.1.7 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應經試驗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試配要求的抗滲水壓值應比設計值提高0.2MPa;

2) 混凝土膠凝材料總量不宜小於320kg/m3,其中水泥用量不宜少於260kg/m3;粉煤灰摻量宜爲膠凝材料總量的20%~30%,硅粉的摻量宜爲膠凝材料總量的2%~5%;

3 )水膠比不得大於0.50,有侵蝕性介質時水膠比不宜大於0.45;

4)砂率宜爲35%~40%,泵送時可增加到45%;

5)灰砂比宜爲1:1.5~1:2.5;

6)混凝土拌合物的氯離子含量不應超過膠凝材料總量的0.1%;混凝土中各類材料的總鹼量即Na2O當量不得大於3kg/m3。

4.1.8 防水混凝土採用預拌混凝土時,入泵坍落度宜控制在120mm~140mm,坍落度每小時損失不應大於20mm,坍落度總損失值不應大於40mm。

4.1.9 混凝土拌制和澆築過程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拌制混凝土所用材料的品種、規格和用量,每工作班檢查不應少於兩次。每盤混凝土各組成材料計量結果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規定。

是由相關國家機關制定的,目的在於加強工程質量的管理,由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知道,該工程的適用範圍hi比較廣的,這些適宜的工程,都需要按照以上驗收規範的規定,制定確切的驗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