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責任分類工程質量分爲哪些?

一、事故責任分類工程質量分爲哪些?

事故責任分類工程質量分爲哪些?

(1)指導責任事故:指由於工程實施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例如,由於工程負責人片面追求施工進度,放鬆或不按質量標準進行控制和檢驗,降低施工質量標準等。

(2)操作責任事故: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實施操作者不按規程和標準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例如,澆築混凝土時隨意加水,或振搗疏漏造成混凝土質量事故等。

(3)自然災害事故:指由於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例如地震、颱風、暴雨、雷電、洪水等對工程造成破壞甚至倒塌。這類事故雖然不是人爲責任直接造成,但災害事故造成的損失程度也往往與人們是否在事前採取了有效的預防措施有關,相關責任人員也可能負有一定責任。

二、工程質量事故法律責任是什麼?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爲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因此,如果一個工程,它在建設的過程中出現了事故責任,那麼通常是根據他的指導責任,或者是工程的實施過程中的具體操作責任來劃分的。還會遇到一些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責任那自然災害責任施工方,它就不是主要承擔的責任任,但是他如果出現了指導或者是具體的操作責任,那麼施工方肯定是要承擔主要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