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歸責原則包括哪些?

爲了保障工程質量,國家有出臺相關的政策,也會定時的對工程質量進行抽取檢測,但是有時還有會有漏洞。還是會有人偷工減料,從中獲取利益,從而導致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對於這方面國家有相關的規定,那麼工程質量歸責原則包括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爲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工程質量歸責原則包括哪些?

一、工程質量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指行爲人承擔責任的依據和基礎,即究竟是依照過錯責任還是依照嚴格責任來確定責任的承擔。歸責原則的不同會引起過錯的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免責事由等方面的區別。我認爲,汶川地震引發的損害賠償,仍然屬於過錯責任的範圍。一方面,因工程質量問題而引發的侵權,不是法律規定的特殊類型的侵權。在此有必要討論,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是否可以適用於此類案件。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的建築物致害責任是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依據。換言之,它確定的是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對自己的或自己管理的建築物倒塌、脫落而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如果建築物的設計者、施工者或監理者不是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他們就不應當依據該條承擔過錯推定責任。所以,在委託他人建造的情況下,不應當適用該條規定。另一方面,過錯責任原則是我國侵權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具有“兜底條款”性質的原則。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適用嚴格責任的情況下,就應當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

二、責任構成要件

責任構成要件,是指行爲人承擔責任的必備要件。我認爲,因建築物工程質量而產生的侵權責任主要包括如下要件,即過錯、損害、因果關係,其中最爲複雜的就是因果關係問題。所謂因果關係,是指損害結果和造成損害的原因之間的關聯性。因果關係是確定責任的重要條件,無論是在過錯責任還是在嚴格責任中都是不可或缺的條件。尤其是就汶川大地震來說,如果房屋等建築物的倒塌,完全是因爲地震這一不可抗力引起的,而不是“人禍”的問題,此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就不應當承擔責任。我認爲,對於因果關係的認定,應當採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即按照一般人的觀念,有此行爲通常就會有此結果,就存在因果關係.按史尚寬先生的解釋,一般的有發生同種結果之可能者,其條件與其結果爲有相當因果關係.苟基於適當條件發生,其爲通常所生之損害或爲因特別之情事所生之損害,在所不問。……例如,射擊野獸,霰彈回擊,達於通常所不達之所而傷人,雖非通常所生之結果,然射擊傷人爲一般所得之結果。又例如受創傷者,因創傷而死亡,其死亡雖不爲創傷之通常結果,然創傷致死,亦爲一般所得生之結果,故得爲適當之條件

就地震中建築物倒塌的案件,其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要注意如下問題:

第一,是否可以排除因地震帶引起的。此時可以採用“刪除說”(the elimination theory),即在判斷因果關係時,將被告的行爲從損害發生的整個事件進行的過程中完全排除,而其他條件不變,如果在排除以後,損害結果仍然發生,則被告的行爲就不是損害發生的不可欠缺的條件。反之,如果將被告的行爲從損害發生的整個事件進行的過程中完全排除以後,損害結果不可能發生,或以完全不相同的方式發生,則被告的行爲就是損害發生的原因.例如,有些房屋恰好處於地震帶上,此時,即使工程質量沒有問題也會倒塌,就不應當認定侵權責任。但是,如果房屋不是處於地震帶上,周邊的房屋都沒有倒塌,甚至是完好的,僅有部分房屋倒塌,就可以考慮認定因果關係的存在。

第二,考慮地質結構的區別。即使在同一區域的建築物,因爲地基的地質結構不同,在地震中所受到的影響也不同,因此,導致損害程度不同,這也導致因果關係判斷的複雜性。如果是因爲地質結構的原因,仍然可能否定因果關係的存在。

第三,考慮工程是否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例如,建築物的抗震級別明顯低於國家要求的標準,或者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施工中存在嚴重的偷工減料等違法行爲。需要指出的是,因果關係的判斷是非常複雜的問題,不能草率地下結論。畢竟,此次大地震所產生的“無堅不摧”的巨大破壞力是造成建築物大量倒塌的主要原因,因此,不能把房屋的倒塌全部簡單地歸咎於建築質量問題。但是,我們也不能據此完全否定工程質量對於建築物倒塌的作用。

關於工程質量歸責原則包括哪些的問題,從小編的文章之中我們知道,是在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是誰的責任之下就可以用工程歸責原則,國家法律也有相關的規定。小編建議,在工程項目中一定不能偷工減料,牟取利益,不然後果很嚴重。行文至此,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的的知識,可以點擊下面的延伸閱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