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保金比例降低爲3%是否有規定

建設工程質保金比例降低爲3%是否有規定

今年,我國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當中,對於從事建築行業的同仁們來說,國家其實發布了一項和建築行業緊密相關的事項。那就是對於工程質保金的相關規定,其實很多大型工程的工程質保金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不過照現在的政策來看,質保金的比例是有所下調的。下面小編要爲大家介紹的就是建設工程質保金比例降低爲3%是否有規定?

一、建設工程質保金比例降低爲3%是否有規定?

根據新版《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規定,對於預留保證金的比例,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二、政策解讀

根據新版《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相關事項進行約定,如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及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等。

1、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2、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3、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覈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覈實後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天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天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4、新辦法對保證金的預留管理也有嚴格的規定。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併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5、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託管;推行銀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

6、對於預留保證金的比例,新辦法規定,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將建設工程的質保金比例下調至3%,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了。這是在我國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當中,確實頒佈的一項新的政策。所以大家以後在簽訂工程建築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工程質保金的比例問題。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