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牆工程質量驗收規範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

在當代這個社會,我國存在着許多各種各樣的工程,不管是哪一種工程,它的質量都是有着相關的要求。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圍牆工程是比較常見的一種工程,那麼,圍牆工程質量驗收規範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圍牆工程質量驗收規範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

一、基本規定

1、在牆上留置臨時施工洞口,其側邊離交接處牆面不應小於500mm,洞口淨寬度不應超過1m;

2、不得在下列牆體或部位設定腳手眼:

1)120mm厚牆、料石清水牆和獨立柱。

2)過樑上與過樑成60.角的三角形範圍及過樑淨跨度1/2的高度範圍內。

3)寬度小於1m的窗間牆。

4)砌體門窗洞口兩側200mm(石砌體爲300mm)和轉角處450mm(石砌體爲600mm)範圍內。

5)樑或樑墊下及其左右500mm範圍內。

6)設計不允許設定腳手眼的部位。

3、設計要求的洞口、管道、溝槽應在砌築時正確留出或預埋,未經設計同意,不得打鑿牆體和在牆體上開鑿水平溝槽。寬度超過300mm的洞口上部,應設定過樑。

4、擱置預製樑、板的砌體頂面應找平,安裝時應坐漿。當設計無具體要求時,應採用1:2.5的水泥砂漿。

二、圍牆砌築砂漿

(1)水泥進場使用前,應分批對其強度、安定性進行復驗。檢驗批應以同一生產廠家、同一編號爲一批。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3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1個月)時,應複查試驗,並按其結果使用。不同品種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砂漿用砂不得含有有害雜物。砂漿用砂的含泥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對水泥砂漿和強度等級不少於M5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5%。

對強度等級小於M5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10%。

人工砂、山砂及特細砂,應經試配能滿足砌築砂漿技術條件要求。

(3)配製水泥石灰砂漿時,不得采用脫水硬化的石灰膏。

(4)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於砌築砂漿中。

(5)凡在砂漿中摻入有機塑化劑、早強劑、緩凝劑、防凍劑等,應經檢驗和試配符合要求後,方可使用。有機塑化劑應有砌體強度的形式檢驗報告。

(6)砂漿現場拌制時,各組分材料應採用重量計量。

(7)砂漿應隨拌隨用,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應分別在3h和4h內使用完畢;當施工期間最高氣溫超過30℃時,應分別在拌成後2h和3h內使用完畢。對摻用緩凝劑的砂漿,其使用時間可根據具體情況延長。

(8)當施工中或驗收時出現下列情況,可採用現場檢驗方法對砂漿和砌體強度進行原位檢測或取樣檢測,並判定其強度。

砂漿試塊缺乏代表性或試塊數量不足。

對砂漿試塊的試驗結果有懷疑或有爭議。

砂漿試塊的試驗結果,不能滿足設計要求。

首先是需要在牆上留一個臨時的施工門的,其次,圍牆工程質量驗收是有着自己的一套標準的,這就意味着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需要嚴格的遵守質量驗收的標準。也許對於這個問題大家還有不懂的地方,小編建議諮詢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