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最低保修範圍及期限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

當代社會,工程質量對於任何一個人來說都是非常非常值得關注的焦點,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對於工程質量的保障通常是有一個保修期的,因此他都想要知道工程質量最低保修範圍及期限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那麼,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工程質量最低保修範圍及期限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

一、建築工程的保修範圍應當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築工程的保修範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二、工程質量最低保修年限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四條規定:“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第七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爲: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爲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屋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爲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爲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爲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如果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經平等協商另行簽訂保脩金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於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於最低保修期限,否則視作無效。

《工程質量》雜誌面向全國建設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工程設計、開發、施工、監理、監督、檢測等單位及相關人員,稿件具體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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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工程質量最低的保修範圍需要根據不同的工程質量的種類進行確定,其次關於工程質量保修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話也可以協議補充,如果沒有補充的話按照行業標準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