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類糾紛一般包含哪些?

一、工程類糾紛一般包含哪些

工程類糾紛一般包含哪些?

工程類糾紛一般包含以下內容:

(一)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託,完成建設工程地理、地質等情況的調查研究工作,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在司法實踐中,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案件較爲少見,一般由發包人以勘察成果不符合發包人的要求爲由拒付勘察費而引起。

(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託,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工作,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託,完成建設工程施工任務,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工程施工包括土建施工和裝飾施工兩種形式,與之相對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也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和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兩種形式。

二、工程糾紛期限怎麼認定

因工期引發的糾紛,發包人常用來抗辯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進度款或結算的一個主要理由就是承包人承擔工期延誤違約金,要主張工期違約金就涉及到舉證問題,一個是實際開工時間的認定;另一個是竣工時間的認定。

若有開工會議紀要、開工通知明確了開工時間則可以此舉證;沒有這些證據則可依據開工報告記載時間來作爲開工時間;若這些均沒有,一般可以合同記載時間舉證。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般而言,工程價款爭議主要是平等主體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實體權利義務之爭,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此時,如果當事人不提出鑑定申請,人民法院就應該依職權啓動鑑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