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發包人違約情形有哪些

一、施工合同發包人違約情形有哪些

施工合同發包人違約情形有哪些

施工合同發包人違約情形有:

第一,發包人嚴重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屬發包人嚴重違約:

(1)未能遵守第施工合同當中【計量與支付】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根據施工合同中【工程材料與設備】,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4)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他嚴重違約行爲

第二,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

發包人發生施工合同當中【發包人嚴重違約】違約情形,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可以通知發包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按照第17.2款【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合同終止】處理。

發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其它違約情形,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爲;發包人未能糾正違約行爲的,承包人可以決定:

(1)降低施工速度或暫停施工,或者

(2)根據施工合同當中【索賠】的規定,發出索賠通知書

(3)根據施工合同當中【爭議的解決】,將該事項作爲爭議進行解決。

二、施工合同違約責任規定有哪些

施工合同違約責任規定有如果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有其他合同規定的違約行爲的話,那麼就需要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以下是對於違約責任的相關解釋:

1、工期延誤違約責任的認定處理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竣工,發包方會要求承包方承擔工期違約責任,承包方會要求發包方賠償其停工、窩工損失。

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主要問題是:承包方因發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而主張工期順延權,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順延權。

對於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約定辦理工期順延簽證,承包方在訴訟中主張工期順延權的,因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承包方就無法進行施工,必然導致工期延誤,此情況下應支援承包方的工期順延權請求。

2、工程質量違約的違約責任

(一)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或者對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原因及雙方責任大小有爭議的,如果不能依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予以認定,則應委託有相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二)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改建的,發包人可以根據工程質量問題的嚴重程度,相應減少支付工程價款。

(三)是因發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質量不合格,或提供的設備、技術資料等不符合合同約定,從而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質量缺陷的,該工程質量責任應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不得以此爲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同時,發包人因其過錯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等損失的,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承包人對導致質量問題有過錯的,也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四)是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驗收的工程,承包人仍應依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保修義務和責任。對於合同無效,但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也要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義務和責任。

3、支付違約金

一方違約時,可能需要承擔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如果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的,適用約定的違約金。

施工合同違約責任規定有如果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有其他合同規定的違約行爲的話,那麼就需要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一般違約責任的承擔可以有沒收保證金,支付違約金,進行賠償、繼續履行職責四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