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發包方違約責任是什麼?

一、施工合同發包方違約責任是什麼

施工合同發包方違約責任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條的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3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爲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援。

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爲。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28天內仍不糾正違約行爲的,承包人有權暫停相應部位工程施工,並通知監理人。

二、工程發包人違約應負哪些責任

1、按照合同約定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的損失。

2、與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因發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及時採取彌補措施以減少損失,並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實際損失和費用。

3、組織工程驗收。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發包人接到通知後應對及時檢查,沒有及時檢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的損失。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接受建設工程並且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建築工程完成並經驗收合格,發包人應當及時接受並支付工程價款。未支付價款的,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行使優先權,以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發包方的違約責任一般是以上幾種。發包方要承擔一定數額的違約金。違約金的約定方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直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數額,一種就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然後再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失來計算違約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