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變更條件是什麼

建築工程在施工進行前或者進行中有可能因爲某種原因導致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如期完成,這樣就達不到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此時我們就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變更,在什麼條件下才能變更,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詳細請閱讀下文。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變更條件是什麼

一、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開工日期變更的條件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開工;施工未按竣工日期完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竣工,每次延期不超過3個月,原則上延期以兩次爲限。超出開工或竣工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1、變更書面申請,並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法人代表簽章和加蓋單位公章。

2、實行工程合同擔保的項目,須提供續保保函。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

二、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竣工日期變更的條件

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工期的延誤有很多原因。從實踐來看,工期順延的理由主要是下列情形:

1、工程量增加

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時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導致工期的增加。這種情形下,工期自然順延。

2、發包人變更設計

若在施工過程中,發包人變更設計,則因發包人變更設計而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期間應當從工期中扣除,即順延相應的工期。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需的資料

若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需的資料,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則從發包人提供這些施工必須資料之日起算工期。其他如因發包人缺乏建設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或其他原因導致有關政府部門要求停工的,則停工期間應當從工期中予以扣除。

4、發包人未按約支付工程款

一般來說,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約定發包人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進度款。若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有權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5、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與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銜接不當

實踐中,通常存在發包人將部分工程如鋼結構工程、消防工程、水電工程、空調工程等直接分包給他人施工,或者要求承包人分包給指定的單位施工的情形。然而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可能因施工銜接不當導致工期延誤,在此情形下,發包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工期延誤責任。

6、工程質量鑑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鑑定合格的,鑑定期間爲順延工期期間。對工程質量的鑑定可否作爲順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爲判斷標準。如果工程質量經鑑定是合格的,則應將鑑定期間作爲順延工期期間;反之如果工程質量經鑑定不合格,則工期不應當順延,承包人逾期竣工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7、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生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不可歸責於承包人的意外事件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主張工期順延。比如發生地震、暴雨期間無法施工,工期順延。

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及時關注施工許可證上註明的合同工期,發現工程不能按期竣工的,應及時互相督促辦理延期手續,以免施工許可證失效。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定義和種類】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