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違約及終止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施工合同違約及終止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施工合同違約及終止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對已經完成的質量合格的建設工程折價補償

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標的物的特殊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一般不採取恢復原狀的方式,而是採取對已經完成的質量合格的建設工程進行折價補償方法,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根據《適合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承包人的工程款能否得到結算的關鍵在於完成工程的質量狀況。如果已完成的工程質量不合格,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予以修復,經修復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但承包人應當承擔修復費用。如果經過修復,仍不合格,則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二)承擔違約責任

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應當支付相應的違約金或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若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或定金罰則的,則守約方可以請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或適用定金罰則;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守約方損失的,守約方還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違約金與損失之間的差額部分;如果雙方違約的,則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並不影響守約方向違約方請求賠償責任。關於損失的範圍,既包括實際損失也包括可得利益損失。發包人擅自解除或因發包人責任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張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的,應予支援。當事人有約定或已確認工程可得利益或可得利益計算方式的,按照約定執行;當事人未約定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價款結算方式中可以確定利潤的,按照該利潤計算;(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價款結算方式中無法確定利潤的,可參照同地區同行業類似工程的可得利潤計算。

二、與施工合同相關的司法解釋

《適合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三條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針對施工合同違約及終止的法律後果是什麼的這個問題,答案很簡單,施工合同違約及終止的法律後果主要包括兩點,一是相關人員對已經完成的質量已經合格的建設工程要折價進行補償,二是違約方必須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