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常見糾紛怎麼解決

建設工程合同常見糾紛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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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經濟的快速發展,建設工程業發展迅速,但與之伴隨而產生的建設工程合同常見糾紛問題也越演越烈。經常聽到有關這類問題的媒體報道,怎樣才能解決好這一糾紛呢。下面就由小編來爲大家講述建設工程合同常見糾紛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比較複雜。在處理該類案件中,較爲常見的有以下六種情況:

1、因轉包、違法分包合同發生糾紛,實際施工人只起訴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應予准許,原則上不將發包人列爲案件當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發包人爲第三人並對其主張權利,而發包人對承包人又負有義務的,可以將發包人列爲第三人;爲了查明案件事實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發包人爲第三人;實際施工人直接以發包人爲被告主張權利的,應予准許。

2、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築施工企業並以被掛靠單位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掛靠施工人或者被掛靠單位起訴發包人的,發包人可申請追加被掛靠單位或者掛靠施工人爲第三人。發包人起訴掛靠施工人或者被掛靠單位的,可以追加被掛靠單位或掛靠施工人爲共同被告。

3、轉包、分包(包括違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質量引起的糾紛,如發包人只起訴承包人或者發包人只起訴實際施工人的,可依當事人的申請,將實際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爲共同被告。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認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該條第(五)項規定了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過去我們一般是從條文使用的某個術語或者詞語進行判斷是管理性規範還是強行性規範,以此來認定合同的效力這是不準確的,實踐中應當注意。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主要審查以下幾類: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建設工程的合同無效。

2. 沒有資質得實際施工人使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在這裏要特別注意區分掛靠關係與建築企業的內部承包關係。如兩者之間有產權聯繫、有統一的財務管理、有嚴格而規範的人事任免和調動或聘用手續就可以認定爲內部承包關係,而不認定爲掛靠關係。反之,則爲掛靠關係。

3、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的合同無效。

4、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合同無效。

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保護

《合同法》第286條對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了原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覆》對優先受償權的效力、限制、範圍及期限作了較爲具體的規定,爲充分保護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還需要明確以下問題:

第一,優先受償權的行使範圍包括裝飾裝修工程,但不包括工程勘察和設計,但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承包人與該建築物的所有人之間沒有合同關係的除外。

第二,優先受償權擔保的工程款範圍,如是已竣工工程,爲竣工結算價,未竣工工程則爲以施工預算價爲基礎進行評估確定的工程價款,應當包括承包人的正常利潤和爲承包工程進行施工的墊資款,但不包括違約造成的損失。

社會在不斷地發展與進步,建設工程合同常見糾紛也越來越多,糾紛越來越多我們更應該正確處理,在處理的時候我們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不能按照自己的意願解決糾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新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