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保修條款要另外修訂嗎

施工合同保修條款要另外修訂嗎
律師解析:建設工程一般都是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保修條款,而不另行簽訂保修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中的保修期內容,通常都是引用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期限爲: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爲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爲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爲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爲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