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施工合同與實際施工合同一樣嗎?

一、備案施工合同與實際施工合同一樣嗎?

備案施工合同與實際施工合同一樣嗎?

施工合同跟備案合同是一樣的;根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訂立書面合同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未備案的不一致以誰的爲準?

這兩份合同俗稱“陰陽合同”。經過備案的合同往往在許多方面對施工方有利。如果有發生糾紛,特別是工程款糾紛時,施工方往往主張應當以經過中標備案的合同爲依據。理由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爲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實際上,《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所規定的以備案合同爲依據並非絕對。從司法實踐當中來看,如果建設方和施工方簽訂的兩份合同版本不同,那麼應當以備案的爲準;反之,如果雙方簽訂的兩份合同版本相同,那麼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如果私下籤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體現雙方的真實意思,例如,變更了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那麼就應當以私下籤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爲準,而不依據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綜合上面所說的,施工合同在成立了之後就需要依法的備案,但對於備案的的手續需要到專門的部門進行辦理,而且實際簽訂的施工合同與備案之後的合同完全是一樣的,只要合同備案成功,那麼相關的資訊就會輸入到系統之中,從而就可以保障到各自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