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施工合同在前備案在後合理嗎?

一、實際施工合同在前備案在後合理嗎?

實際施工合同在前備案在後合理嗎?

施工合同是要在簽訂後才能進行備案。《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訂立書面合同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合同與備案合同不一致時,按照法律的規定,若工程經過招標、施工合同經過備案,則只能按備案合同進行結算。若備案合同對有利,則可以籤,否則的話,就不要籤。一旦發生糾紛,一旦進入法律程序,則只能按備案合同結算工程款。

二、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有什麼?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根據規定,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之一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但由於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結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經透過施工建設使得建築材料已經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築工程了。因此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返還財產不太可能性,因此司法解釋制定了相對靈活的解決方案:

(一)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這裏要充分注意,只是“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而非“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也就是說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實現約定的那個金額,也沒有以工程定額爲標準,透過鑑定確定建設工程價值的補償原則。在這裏,司法解釋制定者是採用“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無效合同的。

(二)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如果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但是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援。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如果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四)發包人按照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五)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在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霸王條款會造成當事人的利益受損,從法律角度來看,這樣的合同條款都會被認定爲無效,無效的合同是不能返還財產的。若雙方的合同被認定爲無效,可以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