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的性質是什麼

工程項目的性質是建設。
項目建設性質分類如下:
第一,新建項目
指從無到有,“平地起家”,新開始建設的項目。包括新建的企業、事業和行政單位及新建輸電線路、鐵路、公路、水庫等獨立工程。現有企、事業和行政單位的原有基礎很小,經建設後,其新增加的固定資產價值超過其原有固定資產價值(原值)三倍以上,也應算爲新建。
第二,擴建項目
是指爲擴大原有產品生產能力,在廠內或其他地點增建主要生產車間(或主要工程)、礦井、獨立的生產線或總廠之下的分廠的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在原單位增建業務用房(如學校增建教學用房,醫院增建門診部或病牀用房,行政機關增建辦公樓等),也作爲擴建。
第三,改建項目
是指現有企業、事業單位爲了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降低消耗和成本、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及勞保安全等,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工藝條件等進行技術改造和更新(包括相應配套的輔助性生產、生活設施建設)。
第四,遷建項目
是指爲改變生產力佈局或由於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需要等原因而搬遷到另地建設的項目。在搬遷另地建設過程中,不論其建設規模是維持原規模,還是擴大規模,都按遷建統計。
第五,恢復項目
就是因爲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資產全部或部分報廢,又投資建設,進行恢復的項目。在恢復建設過程中,不論其建設規模是按原規模恢復,還是在恢復的同時進行擴建,都按恢復統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十五條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工程項目的性質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