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清包合同違約責任與後果是什麼?

工程清包合同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有: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等。違約需要承擔的後果是違約的後果按合同簽訂的違約內容要繳納一定的違約金。按《民法典》的規定,簽訂合同時雙方可以約定違約金,合同一經訂立,雙方就應當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合同義務則會構成違約,應當按合同規定,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工程清包合同違約責任與後果是什麼?

(一)工程清包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1、施工合同承包方(乙方)的違約責任

(1)、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於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逾期違約金;

(2)、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規定,按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2、施工合同發包方(甲方)的違約責任

(1)、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按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2)、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3)、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4)、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人因此發生的實際損失。

(5)、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於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採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的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3)、允許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

1、發生不可抗力時合同的解除;

2、合同的協商解除;

3、當事人違約時合同解除:

(1)、合同當事人乙方的其他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合同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2)、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個大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二)、工程清包的違約後果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在簽訂工程清包合同時,需要詳細的著名違約的條款以及違約需要賠償的違約金具體數額,出現質量未按合同約定、驗收不合格、未按期付工程款等情況,違約方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支付違約金,工程合同簽訂雙方的當事人需要按照合同的內容來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