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公告的內容

招標公告的內容:
(1)招標人的名稱、地址,招標項目名稱;
(2)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
(3)實施地點和時間;
(4)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
(5)投標人的資質條件;
(6)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辦法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六條 招標人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佈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透過國家指定的報刊、資訊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佈。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檔案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檔案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第30號令
第十四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
(四)獲取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收取的費用;
(六)對招標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

招標公告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