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標串標對個人的處罰是什麼

一、圍標串標對個人的處罰是什麼

圍標串標對個人的處罰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第223條以及其立案標準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即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情節嚴重的串通投標罪的立案標準:

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4.採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6.本規定中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7.對於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予立案追訴。

8.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本規定中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於相應的單位犯罪。

二、圍標串標的其他責有哪些

(一)行政責任

1、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3、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4、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指:

(1)以行賄謀取中標;

(2)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

(3)串通投標行爲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4)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爲。

(二)民事責任

串通投標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般是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害作出相應的賠償。

圍標的本質其實也就是相互之間串通投標,這樣的行爲在我國達到了一定程度之後,纔會被認定構成犯罪,之後依法追究行爲人或者單位的刑事責任。若是還不能成立犯罪,但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行政責任,同時就圍標串標行爲造成的損失,作出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