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通知書的性質

中標通知書具有承諾的性質,建設單位向中標人送達中標通知書,合同即告成立。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更換施工隊伍,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即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標通知書的性質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