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有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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