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新規

“新規”中明文指出,因事故車輛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而產生的費用由交管部門承擔,但如果交管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逾期、尚未前去領取而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而以往的規定,通常當事人前去交管部分指定的地方領取車輛,相當費事,需要走繁瑣的流程。這一條新規定,真的很好,方便了事故車輛車主及時的處理領取車輛。

交通事故處理新規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