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和醉駕的區別處罰

酒駕和醉駕的處罰區別主要體現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交通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酒駕處暫扣駕照六個月、一千以上兩千以下的罰款;醉駕處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得從新取得駕駛證、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拘役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駕和醉駕的區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