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如何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沒有作出責任認定,事故雙方自行達成賠償協議一方不履行協議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2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3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可見,較之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新法強調了當事人協商處理途徑,並非所有事故都要經公安交通警察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只要不存在協議無效的情形,各方均應按照協議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依照以合同糾紛爲由提起訴訟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不履行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