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侵害的對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大型現代化交通工具。
只有過失破壞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遭受破壞,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爲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行爲人對其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爲可能引起的嚴重後果應當預見;
因爲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後果。包括疏忽大意過失和過於自信過失。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
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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