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車出事故責任應該怎麼劃分

第一種情況:駕駛人員具有過錯的,對事故具有全部的責任。
第二種情況:造成事故的責任是搭乘者的過錯所造成的,他的損害要自己來承擔。甚至於駕駛員的人身和財產上的損害要由他來承擔。
第三種情況,就是我們的搭乘者和駕駛員同樣具有過錯,往往法院會依據過錯責任的大與小來合理的分配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搭車出事故責任應該怎麼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