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機關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爲10日。調解期限的時間是從受害人終結治療第一天開始十天內就要出賠償調解終結書。《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並於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