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爲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