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需要什麼資料

1、身份證;
2、委託鑑定書(律師事務所或交通隊出具);
3、交通事故認定書;
4、病歷本、診斷證明、入院記錄、出院總結;
5、_光片、CT光片及報告單。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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