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傷殘鑑定費誰出

首先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爲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當事人支付的鑑定、評估費用屬於爲查明事故原因、車輛損失程度所支付費用範疇。故應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外承擔。

交通事故中的傷殘鑑定費誰出

其次,沒有任何法律或者解釋明確鑑定、評估費用屬於商業三者險格式保險條款中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以此約定抗辯賠償訴求屬於擴大解釋格式保險條款中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