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電瓶車要鑑定嗎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的車輛,電瓶車是否需要鑑定,交通部門根據案件的需要作出決定。當事人對於鑑定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託檢驗、鑑定。檢驗報告、鑑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鑑定事項,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爲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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