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電動車需要鑑定嗎

發生交通事故,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有必要鑑定的,則電動車需要鑑定;無需進行鑑定的,則依法不進行鑑定。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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