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交通事故交警處理的規定是什麼?

電動車交通事故交警處理的規定是什麼?

一、電動車交通事故交警處理的規定是什麼?

電動車交通事故交警處理的規定是根據電動車駕駛人員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程度確定責任劃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供乘用或(和)運送物品或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專用機械車和掛車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軌道上執行的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爲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通常將非機動車分爲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畜力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將電動自行車納入非機動車管理的範圍,並對其種類登記、道路行使速度作了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行使。

2006年北京市公安局頒佈《關於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的通告》,決定自2006年1月4日起,爲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辦理車輛登記。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爲輔助能源,具有前後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者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並核發牌證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規定,且列入本市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的,准予登記,核發牌證。即符合條件的電動車列入非機動車管理體系,屬於非機動車。根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的規定,電動車的基本參數主要包括:最高時速不超過20km/h,整車質量不超過40kg,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於240W,以最高車速電動騎行時,其幹態制動距離應不大於4m,溼態制動距離應不大於15m,且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功能。

由此造成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規定的電動車如何界定。依據目前交管部門的處理管理,經鑑定時速超過20km/h的依據機動車的歸責原則劃分責任。

二、電動車交通事故規則原則是什麼?

電動車交通事故歸責原則的法律規定。電動車交通事故中,依據是否屬於機動車的不同,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完全不同的。

電動車屬於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適用無過錯原則;電動車屬於機動車與其他機動車發生事故,適用過錯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在當代社會電動車不屬於機動車輛的範圍,但是由於電動車所發生的一些交通事故還是存在的,因此我們國家對於這方面還是非常重視的。電動車之前發生了交通事故,依然是需要進行責任劃分,確定責任之後才能夠進行賠償金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