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處理交通事故時間有什麼限制,處理程序是什麼樣的?

交警處理交通事故時間有什麼限制,處理程序是什麼樣的?

交通事故是每一個人都不願看到的事情,但是大多數時候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在不經意間的,當發生了交通事故那麼就需要報警,由交警來輔助處理交通事故。那麼交警處理交通事故時間有什麼限制,處理程序是什麼樣的?下面給大家簡單的說一說。

一、時間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失未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

二、處理程序

1、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後,按照管轄範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爲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製作併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併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很多人在生活中看到交警處理交通事故,一般都是先有人報案,然後交警會立馬趕到現場,之後便是解救傷員,然後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同時做出事故責任的認定,最後便是由事故雙方進行協商解決。但是交警處理交通事故時間上也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一般需要在10日內對事故責任進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