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傳銷罪情節嚴重有什麼樣的規定?

非法傳銷罪情節嚴重有什麼樣的規定?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情節嚴重

《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處罰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關於適用罪名問題

我國目前確定罪名的模式是依據兩高司法解釋,而兩高確定罪名的司法解釋滯後於刑法修正案是一種客觀現象,但是,司法實踐中仍然需要應用罪名進行立案、偵查、逮捕、起訴、審判等刑事訴訟活動。爲此,在兩高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我們應該科學、合理地對《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條確定一個學理罪名。

危害行爲是犯罪構成的核心要件,根據犯罪危害行爲來確定罪名,才能使罪名達到法定性、準確性等要求。從《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條:“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表述中,可提取出以下中心詞:一是“組織、領導”行爲,二是“組織、領導”行爲的對象是“傳銷活動”,據此,本條之罪名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爲宜。

我們在認識到這種行爲是有多麼嚴重的,同時應該適時的舉報這種行爲,不讓這種行爲繼續的惡化下去,同時我們也應該有自律的心理,非法傳銷罪情節嚴重會受到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嚴厲懲罰。希望大家遵紀守法,不要觸碰法律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