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鑑定人要注意什麼問題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鑑定人要注意什麼問題
律師解析:交通事故傷殘鑑定鑑定人要注意的問題有:
1.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2.傷殘評定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有資格的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中心,如果當事人沒有鑑定所的相關資訊,可以向交警部門或律師所進行諮詢,當事人自行選擇相關鑑定機構。
如涉嫌刑事犯罪的,則不能由當事人自行委託,應當由交警部門委託。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